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諾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送達代收人 許淑玲
區○○路○段74巷35弄4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送達代收人 許淑玲
區○○路○段74巷35弄4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