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宥捷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宥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孟南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