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衍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98年5 月7 日命上訴人補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聲明關於命其金錢
給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8,540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6,120 元,另其聲明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20元,扣除
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