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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98年5 月7 日命上訴人補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聲明關於命其金錢

給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8,540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6,120 元,另其聲明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20元,扣除

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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