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銀興
- 上訴人
- 張雅淯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淑菁律師
- 上訴人
-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仁桐
- 上訴人
- 譚潤田即TAM, YUN YIN TONY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袖芸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即清算人) 63巷31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之後應增列「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第29頁第13至17行說明「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兩造聲請命供擔保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欄亦載明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未於主文諭知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係顯然之漏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