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陳銀興
上訴人
張雅淯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訴人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仁桐
上訴人
譚潤田即TAM, YUN YIN TONY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上訴人
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袖芸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即清算人)         63巷31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之後應增列「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第29頁第13至17行說明「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兩造聲請命供擔保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欄亦載明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未於主文諭知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係顯然之漏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