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貴
- 上訴人
-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玉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仲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鈞等因排除著作權侵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 日內補繳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鈞等因排除著作權侵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第二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禁止或妨害上訴人重製、出租、散布(發行)、公開演出及授權他人公開演出如附表所載11首詞、曲之營業用伴唱電腦MIDI產品部分,漏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上訴第三審後亦漏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 元(以授權金每首5 萬元為計),應徵第
二、三審裁判費各為8,925 元。計應補繳裁判費17,8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