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沈古春蘭
- 上訴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源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第2 項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第3 項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2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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