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原告
- 順德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器
- 訴訟代理人
- 葉志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承律師
- 被告
- 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麗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安然律師
林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