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順德木業有限公司、王國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順德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器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林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