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江孝宏、晶馨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晶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姿喬 被 告 羅廣盛即廣富商行 被 告 徐進興即川億商行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