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梁金生 被上訴人即 游元志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應更正為「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原判決附表一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