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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上訴人即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金生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應更正為「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原判決附表一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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