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上訴人即被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中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 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蕭永哲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陳又新律師
徐則鈺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上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蕭永哲間請求侵害著作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4 日所為之99年度民著上字第3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