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鐘、甘達福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