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杰、張治明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杰、張治明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