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上 訴 人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杰、張治明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