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源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第2 項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第3 項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2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