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被上訴人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立鍵
-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