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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67號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67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引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刑事判決意旨,以司法權凌駕立法權所制定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而違憲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該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6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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