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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3號

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3號聲請人王錫儀上列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僅為書面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第153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之意旨。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6月2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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