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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8號

聲請人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8號聲請人孫中亭聲請人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孫中亭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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