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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8號

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8號聲請人何牧珉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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