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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08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08號聲請人黎宥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30日收文,且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0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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