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4號

聲請人因補助費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簡聲再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4號聲請人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補助費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簡聲再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補助費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號(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簡聲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確定終局裁定一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至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違憲部分,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號確定,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之前送達,依前揭規定,確定終局裁定二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補助費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簡聲再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