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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1號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1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同法第169條第1項第5款及民法第12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並有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且聲請人就該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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