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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6號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6號聲請人蕭仁正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對於非屬現行犯而受警察濫權逮捕之聲請人未給予救濟,違反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憲法法庭應緊急為保全證據。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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