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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5號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5號聲請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均認自訴應強制律師代理且上開判決均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之違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17條創制之權、第22條所保障之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5條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疑義,請求進行裁判憲法審查,將上開違憲判決均廢棄發回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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