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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6號

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案。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6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書僅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之違憲情形與前諸裁定同,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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