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14號

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14號聲請人詹民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竟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其重審,使聲請人無從獲得有效救濟,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其重審聲請遭法院駁回,故應屬違憲裁判等詞,客觀上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1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