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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66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66號聲請人游又丞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5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5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至五),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查系爭判決一至五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曾分別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及104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經系爭判決一、二及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五提起上訴,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系爭判決四撤銷發回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刑事判決判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人依法得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事判決提上訴卻未提起,是就此部分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持系爭判決四、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本件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6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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