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60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60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等間爭議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53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曾持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73號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顯不合憲法規定之解釋憲法制度,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