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85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85號聲請人賴瑞祥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查本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花蓮縣在途期間7日,聲請人卻遲至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裁判,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