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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45號

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45號聲請人邱杉美紀金懷訴訟代理人陳貴端上列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下稱系爭判決)、108年度判字第436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允許原處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對聲請人同一事件、同一課稅要件事實為兩次核課、連續三年四次補稅裁罰。第一次核課處分未依合法行政程序撤銷即進行第二次核課處分,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之法律與證據割裂適用、憲法保障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確定終局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實質歸屬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8及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人邱杉美部分,系爭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嗣中高行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就租稅規避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4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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