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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96號

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96號聲請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0號及第267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其主張意旨略以:受刑人應享有運動人權、床、桌、椅廁門人權、獨居人權、投票人權、桎梏人權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中並未記載聲請審查之法規範、其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均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9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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