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3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3號聲請人王錫儀上列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僅為書面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第153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之意旨。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6月2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