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4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4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58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58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