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95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9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屬當然無效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1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