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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61號

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6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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