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

聲請人因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太郎大法官曾參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03號民事判決,此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之原審判決,屬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條第4款所定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非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裁定所稱呂太郎大法官無憲訴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爰依憲訴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呂太郎大法官迴避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前述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8 月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