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8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8號聲請人孫中亭聲請人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孫中亭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