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7號聲請人徐永堯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違反憲法第19條規定,爰聲請憲法解釋。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