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8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8號聲請人何牧珉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