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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0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異議與補充說明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0號聲請人郭柏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異議與補充說明,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未依法提起上訴,係因二審法院程序上有違法疏漏,導致聲請人無法即時提起上訴,況聲請人亦有聲請再審等程序,是聲請人實有善盡審級救濟程序等語,爰對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與補充說明。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異議與補充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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