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二、查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及第28段,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部分,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係「第9項及第10項」之誤植,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無書記官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