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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5號

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5號聲請人邱德修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關於繳納再審裁判費部分,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關於移送管轄部分,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三、關於系爭裁定部分(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35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裁定二係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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