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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1號

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1號聲請人洪世雄上列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94號裁定違背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且其所援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85年1月29日台(85)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下稱系爭函),與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3項規定相互矛盾,剝奪聲請人之土地優先購買權,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三)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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