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4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4號聲請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