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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7號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7號聲請人黃堃庭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虞,而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應同受違憲宣告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6 月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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