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6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6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書僅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之違憲情形與前諸裁定同,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