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23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不受理,爰聲明不服,請求廢棄系爭不受理裁定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