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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01號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01號聲請人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民法第153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53條第1項及第170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核聲請書意旨,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四、本件聲請裁判違憲審查部分,查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之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10年1月15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月1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0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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