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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7號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續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7號聲請人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續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4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所其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同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均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情形,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23號(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確定終局判決一僅適用系爭規定一,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三)確定終局判決二消極未適用民法第354條第1項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亦未就此部分提示辯論,違反系爭規定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亦屬違憲。(四)系爭不受理裁定過於嚴格,只需命補正即可,聲請人補述理由如上,請求憲法法庭再行續為審查等語。按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憲訴法明定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亦無得聲請續行審理相關規定。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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