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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96號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96號聲請人鄭勝榮 訴訟代理人劉志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下稱系爭規定)認為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重行起算。並未考慮於偵查程序發動前,受裁罰人仍應享有時效經過之利益。而且刑事犯罪追訴期間甚長,若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方重行起算,將造成裁處時效不當延長。可見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意旨僅係就系爭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 29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意見書】不同意見書:林大法官俊益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 2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9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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