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0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0號聲請人一陳麗玉聲請人二李瑞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明定對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