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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0號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案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0號聲請人一陳麗玉聲請人二李瑞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明定對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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